(2017)豫071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农产品冷藏储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农产品冷藏储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恢40号申请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农产品冷藏储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农产品冷藏储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农产品冷藏储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农产品冷藏储贸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冬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