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刚与重庆惠客商业管理公司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刚,重庆惠客商业管理公司,朱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455号原告:孙刚,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惠客商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55号13幢负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87280W。法定代表人:朱勇,经理。被告:朱勇,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刚与被告重庆惠客商业管理公司、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刚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刚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