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赛罕区百事活酒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赛罕区百事活酒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5民初3192号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东达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赵永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晶,女,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赛罕区百事活酒庄,经营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广场3号商铺。经营者:陈小荣,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东达广场商务写字楼2706室。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百事活酒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维栋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桢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