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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玉成与杨海、董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成,杨海,董会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391号原告:任玉成,又名任众成,男,汉族,庆阳市庆城县。被告:杨海,男,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董会宁,男,住甘肃省张掖市。原告任玉成与被告杨海、董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任玉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付。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吕晓兰人民陪审员  郭秋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