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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张全光与黄小泽、蔡展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光,黄小泽,蔡展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全光,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小泽,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蔡展晖,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张全光与被告黄小泽、蔡展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5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黄小泽、蔡展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全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小泽、蔡展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蔡展晖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3575元,本院已扣划;查到被执行人蔡展晖有粤E×××××车辆,本院已查封(期限从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若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车辆流动性大,暂时未能扣押处理;查到被执行人蔡展晖在佛山市禅城区建设一街11号四座602有一房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6日已查封,本院在2016年9月8日轮候查封;查到被执行人蔡展晖和黄小泽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七座802有一房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4月21日、2016年7月6日查封,本院在2016年9月8日轮候查封;查到被执行人蔡展晖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地下一层停车场D1S216号有一房产(抵押权人黎振能),本院在2016年9月8日查封。另外,本院在2016年10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蔡展晖位于广西藤县藤洲镇政贤二路5号学府嘉苑4单元1102号房产,于2017年4月24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目前正在评估中。经本院执行人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同时请求本院中止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3575元,未执行标的841503.34元(含执行费1074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请求本院中止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