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11行初1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寿山,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日,退休职工,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李建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大刚、崔子明,该分局工作人员。原告高某某不服被告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以让原告早日戒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理人高寿山受原告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其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文丽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人民陪审员 由玉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一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