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刚,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798号原告:王建刚,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王建刚与被告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建刚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45元,由原告王建刚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