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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刚,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798号原告:王建刚,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王建刚与被告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王建刚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45元,由原告王建刚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