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郭湛全犯合同诈骗罪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房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26号被执行人郭湛全,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郭湛全犯合同诈骗罪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房款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罚金10000元。经开庭听证,被执行人莫灿星放弃退赔80000元,被害人黄荣新放弃退赔19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