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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郭湛全犯合同诈骗罪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房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26号被执行人郭湛全,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郭湛全犯合同诈骗罪刑事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房款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罚金10000元。经开庭听证,被执行人莫灿星放弃退赔80000元,被害人黄荣新放弃退赔19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