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裴水荣与沈张伟、周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水荣,沈张伟,周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080号原告:裴水荣,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沈张伟,男,1970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周焱明,女,1971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东社区宁东社区*组****户.原告裴水荣为与被告沈张伟、周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裴水荣诉请:要求被告沈张伟、周焱明归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张伟、周焱明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8日被告周焱明从原告裴水荣妻子鲁利芬处借款20万元,被告周焱明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付。之后被告周焱明未能归还借款。2017年4月6日经结算,由被告沈张伟向原告裴水荣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为23万元(含利息3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一直未能归还。2017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张伟、周焱明归还原告裴水荣借款本息共计2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沈张伟、周焱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