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潘小荣、鲁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潘小荣,鲁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4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丽娟,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潘小荣,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鲁风会,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住成都��青羊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潘小荣、被告鲁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