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与成都恒信盛世钢铁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成都恒信盛世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67号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周观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恒信盛世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玉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信盛世钢铁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