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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金凯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长会、成县城昌建筑第六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金凯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成县城昌建筑第六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金凯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宁公司),住所地成县支旗东河桥桥头。法定代表人武某,金凯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1971年10月出生,住成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成县城昌建筑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昌六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西南后街45号。负责人王文斌,城昌六公司经理。上诉人金凯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成昌六公司排除妨害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4115予以退还上诉人金凯宁公司。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