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初延军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延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192号原告初延军,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南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安保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欣,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延军要求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初延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初延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延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唐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福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