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舒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2143-0。法定代表人:邹丽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静静,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舒佩佩,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刘达清,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王小芳,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曾雲,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胡小春,女,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曾策��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归还借款本金32463.62元及利息5546.41元(此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6日,自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48元,执行费47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达清有赣C×××××牌绿色新凯牌小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曾策有赣C×××××牌灰色开瑞牌小型汽车一辆,有赣C×××××长安牌型汽车一辆,但该车已另案查封,上述三辆车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难以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在本辖区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胡小春、曾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舒佩佩、刘达清、王小芳、曾雲、���小春、曾策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江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