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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曲红刚与乌鲁木齐市邦力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红刚,乌鲁木齐市邦力得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9号原告:曲红刚,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嘉禾华府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乌鲁木齐市邦力得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瑞新村56号楼3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曲红刚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邦力得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曲红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红刚撤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宝桐人民陪审员  宫明太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