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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451号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经营者:张凤同。被告:李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因不是本案借款的出借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周海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书记员  温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