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451号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经营者:张凤同。被告:李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因不是本案借款的出借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白江区某某胶业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周海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书记员 温菊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