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048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64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卓旭阳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