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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048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64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卓旭阳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