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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柳仕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仕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195号罪犯柳仕方,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二审作出(2003)浙刑一复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柳仕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6)浙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该院又以(2008)浙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3167号、(2012)洪刑执字第10058号、(2014)洪刑执字第470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零二十天、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仕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柳仕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仕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