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海茂五金经营部、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海茂五金经营部,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39号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海茂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三期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GX2A3W。经营者:章竹美,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2167X5。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晓军,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海茂五金经营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军银行存款1301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房屋予以担保。2017年7月19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材料递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李晓军银行存款1301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章竹梅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市包河区海茂五金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