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鸿与陈叶林、李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陈叶林,李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916号原告:杨鸿,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陈叶林,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竹,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杨鸿与被告陈叶林、李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鸿到庭参加诉讼,陈叶林、李竹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叶林、李竹立即归还借款18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叶林与李竹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陈叶林通过李竹向其借款18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至2015年12月,并出具借条。后陈叶林向其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自2015年6月起,陈叶林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利息,也未按约归还本金。经杨鸿多次催收后,陈叶林至今仍未归还本息。陈叶林、李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叶林与李竹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6日,陈叶林向杨鸿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杨鸿现金600000元”。2013年4月26日,陈叶林向杨鸿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杨鸿借款700000元”。后杨鸿通过银行分别向陈叶林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800000元。其中,2013年3月26日转款600000元、2013年4月26日转款700000元、2014年7月27日转款200000元、2014年9月30日转款300000元,共计1800000元。2015年12月8日,陈叶林向杨鸿出具借条,载明:“陈叶林于2013年7月1日在杨鸿处借款2200000元,借款周期为两年,现借款已超期,陈叶林未及时归还。今双方协商,陈叶林于2015年12月8日将借款2200000元全部归还给杨鸿,如陈叶林违约,则按总金额的月利率2%向杨鸿支付利息”。后陈叶林至今未付分文。本院认为,陈叶林共计向杨鸿借款1800000元,因有陈叶林亲笔出具的借条及杨鸿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证明陈叶林已收到杨鸿的银行转款共计1800000元,且杨鸿在庭审中陈述,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陈叶林向其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后未再向其支付利息,并于2015年12月8日向其出具借条,其借款2200000元中包含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证实陈叶林现共欠杨鸿借款1800000元,故对杨鸿要求陈叶林归还借款18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叶林于2015年12月8日向杨鸿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于2013年借款时曾约定有利息,且陈叶林也承诺于2015年12月8日归还借款,否则按月利率2%向杨鸿支付利息,故陈叶林应按月利率2%向杨鸿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因陈叶林与李竹系夫妻关系,且此次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李竹应当与陈叶林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叶林、李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鸿归还借款18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72元,由陈叶林、李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忠人民陪审员 宋云发人民陪审员 谢开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唐 轶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