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聂洪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香黎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金73882.94元、违约金738元、诉讼费167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香黎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5月6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申请执行本金73882.94元、违约金738元、诉讼费167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申请执行本金73882.94元、违约金738元、诉讼费1670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魏国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