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820号原告杨建华,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朱宇卿,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银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庆宇,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汪友春,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建华与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桐柏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建华诉称,其于2015年7月1日与被告中鑫黄金签署284200元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九个月,同时,被告金冠置业承诺,当被告中鑫黄金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时,由其承担连带责任。自2015年9月至今,被告中鑫黄金没有支付分文利息,为此,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如果被告在2016年1月25日前没有支付本金及利息,则原告将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通知被告中鑫黄金予以认可。现被告自2015年9月至今没有支付分文利息。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4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以上欠款付清之日止。诉讼中,因被告河南省中鑫黄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建华的起诉。诉讼费556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冠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