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徐光琼王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义刚,徐光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931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12-1至12-6、13-1、13-2。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被告:王义刚,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徐光琼,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刚、徐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义刚、徐光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