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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程某1等与吴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1,吴某,程某2,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199号原告:张某。原告:程某1。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某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程某2,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程某3,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张某、程某1与被告吴某、程某2、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程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预收计9150元,由原告张某、程某1共同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张某、程某18000元。审 判 长  邹军审 判 员  徐娟人民陪审员  叶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