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玛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382号原告: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兴隆路16号。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玛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兴社区四组。本院在审理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捷科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