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平、韦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平,韦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225号原告: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千禧路117号5#-17。法定代表人:王竹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平,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韦爱萍,女,1960年8月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韦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