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汤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汪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偿还1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汪某某未按期自觉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汪某某已将执行款15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汤某某领取。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汪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汪某某应于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偿还15000元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