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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漆兴富因与徐涛、叶玲、赵燕韵、黄立春、四川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漆兴富,徐涛,叶玲,赵燕韵,黄立春,四川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财保24号申请人:漆兴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工农街7组。身份证号码:510726197608210211。被申请人:徐涛,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B13幢4楼2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7009156852。被申请人:叶玲,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5号B13幢4楼2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08108809。被申请人:赵燕韵,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121号。身份证号码:510727196303020013。被申请人:黄立春,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上南街012号1栋4楼2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6301128790。被申请人:四川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南段268号天浩临时江厦A幢12楼A2号。组织机构代码:0980337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80337745。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涛、叶玲名下的银行存款21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218万元的其他财产;或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燕韵、黄立春及四川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为。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李华利、张崇春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89号隆盛春天花园二期89-1-2-2号房地��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涛、叶玲名下的银行存款21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218万元的其他财产;或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燕韵、黄立春及四川焘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130万元的其他财产为;保全期间,所查封的财产均由被申请人管理,不得变卖、过户、转移、毁损或作其他抵押。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保留价款。二、同时将担保人李华利、张崇春提供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89号隆盛春天花园二期89-1-2-2号房地产权(房产证号:绵房权证监字第2007032**号;土地证号:绵城国用(2007)第131**号,建筑面积:314.3平方米;土地分担面积:144.03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期间由担保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过户、转移、毁损和作其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清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