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580号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熊明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峨眉山市符溪镇。法定代表人:厉献丰,执行董事。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成都炬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唯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