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小社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社,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社。被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孙小社与被执行人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强于2017年6月14日将本案案款14930.19元支付给申请人孙小社,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87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