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孟宪军与张永远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军,张永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通化县二密镇朝阳委一组。被执行人张永远,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宪军与被执行人张永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永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