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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孟宪军与张永远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军,张永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军,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通化县二密镇朝阳委一组。被执行人张永远,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宪军与被执行人张永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永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俊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