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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司救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王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783司救民3号申请人:王晶,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王晶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因在劝架过程中被人用刀具刺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对方分文未赔偿,因家庭生活困难,本人身体欠缺,请求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王晶与被执行人陈某、万某、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陈某、万某、杜某应赔偿王晶105746元。被执行人陈某、万某、杜某在(2011)东刑初字第506号案中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陈某还在服刑,其余二人已刑满释放,但查无下落,且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经执行,申请人王晶未实现债权,已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王晶被他人故意伤害致七级伤残,因获赔偿债权未实现,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49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书、(2012)东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2012)东执民字第3110号执行裁定书和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及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人民政府证明等为证。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王晶被他人故意伤害致七级伤残,应得赔偿款暂无法执行到位,生活困难,应给予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王晶49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PAGE??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