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翟森修、翟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森修,翟嫚,孙某,孙瑞娥,司淑玉,孙丰林,淄博运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155号申请执行人翟森修,男,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嫚,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孙瑞娥,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司淑玉,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丰林,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运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张士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森修与被执行人翟嫚、孙某、孙瑞娥、司淑玉、孙丰林、淄博运达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