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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品与程华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品,程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品,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程华美,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品与被执行人程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查到被执行人有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但房产证上的地址与其具体坐落不符,暂无法处置,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24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葵代理审判员  刘锟代理审判员  陈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