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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湘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李湘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871号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金线街031-041号。法定代表人:唐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系该公司法务员。被告:李湘红,女。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