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湘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李湘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871号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金线街031-041号。法定代表人:唐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系该公司法务员。被告:李湘红,女。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