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辖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剑、开平市水口镇会丰废品回收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剑,开平市水口镇会丰废品回收站,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剑,男,1977年8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林,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水口镇会丰废品回收站,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经营者:田宜会。原审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苏义。上诉人康剑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会丰废品回收站以及原审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康剑以保证人名义于2015年5月19日共同向开平市水口镇会丰废品回收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涉案借贷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如债权人与借条人、保证人因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发生争议均同意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