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新春、龚新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新春,龚新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848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龚新春,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龚新战,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新春、龚新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回对龚新春、龚新战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谌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