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李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与北海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金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终499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华之妻盛传贞名下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4-4XX号(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房产一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