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催5号申请人: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幢***号店。法定代表人:林树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浙江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472938号、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龙岩市施尔乐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坤荣审判员 雷笑芬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维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