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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李佳徽、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李佳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6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李耀东,行长。被申请人:李佳徽,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李佳徽、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佳徽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佳徽名下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伟& # xB;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相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