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章义与李强强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章义,李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杨章义,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李强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杨章义与李强强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强强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强在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新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