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章义与李强强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章义,李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杨章义,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李强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杨章义与李强强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强强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强在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新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