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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仲秀兰与丁荣华、盐城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秀兰,丁荣华,盐城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635号原告:仲秀兰,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荣华,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盐城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宁树路18号。法定代表人:范世明,该单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富,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1幢1101室。主要负责人:张如旭,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仲秀兰与被告丁荣华、盐城市通远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跃华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