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苏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74号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滨江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修辉,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苏全,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苏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