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余永问、卢天富等与安龙供电局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问,卢天富,卢某,颜学桂,安龙供电局,安龙县财政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250号原告:余永问(系死者卢进鸿之妻),女,1979年11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卢天富(系死者卢进鸿之长子),男,1998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卢某(系死者卢进鸿之长女),女,2001年9月8日生,汉族,龙山中学初三学生,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颜学桂(系死者卢进鸿之母),女,193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安龙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西二社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215450201F。法定代表人:游剑铭,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凯,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龙县财政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8009622519Y。法人代表人:刘荣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颖,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兴,安龙县财政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余永问、卢天富、卢某、颜学桂与被告安龙供电局、安龙县财政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永问、卢天富、卢某、颜学桂以安龙县财政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问、卢天富、卢某、颜学桂撤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余永问、卢天富、卢某、颜学桂负担。审判员 周敏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云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