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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4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9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44038.8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5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翠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