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4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筑分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京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9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44038.8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5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翠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