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葛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1311××××××××44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绍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葛某驾驶鲁QB×××0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化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区罗西办事处某甲村路段时,与步行横穿马路的该村村民杜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杜某甲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葛某及其雇主密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葛某驾驶车辆投有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并由被告人葛某及其雇主密某额外补偿被害人亲属9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葛某予以谅解,要求对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居民死亡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葛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11张,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送达回执,证人杜某的证言,被告人葛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葛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 蕾人民陪审员 孙士标人民陪审员 李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