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魏泽国与邓万河邓万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泽国,邓万河,邓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泽国,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朱重庆市。被执行人:邓万河,男,汉族,1960年6月28日生,住万州区。被执行人:邓万顺,男,汉族,1953年5月5日生,住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泽国与被执行人邓万河、邓万顺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678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受害损失3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邓万河在2017年6月、9月底及2018年2月底,分三次,每次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泽国100000元;以上协议足额支付后,申请执行人魏泽国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款项,若被执行人邓万河未按期履行以上协议,则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邓万河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