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与刘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刘晓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238号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1456-6。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村。负责人林孝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晓华,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诉被告刘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罗田金达商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卫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