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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哈塞尼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哈塞尼,又名马某某,男,东乡族,1987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农民,住临夏回族自治州。无前科。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永明,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又名马成华,男,东乡族,1990年1月15日生,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农民,住和政县。无前科。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哈塞尼及其辩护人杨永明,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马哈塞尼伙同马一不拉黑麦,采取先由马哈塞尼跟吸毒人员电话联系,由吸毒人员将其欲购买毒品的款项打入马哈塞尼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马一不拉黑麦按照马哈塞尼的安排将毒品“埋藏”至隐秘的地点,并使用手机微信向马哈塞尼发送“埋藏”毒品的详细地点,然后由马哈塞尼使用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的方式通知吸毒人员,最后由吸毒人员取得毒品的方式,在定西市安定区多次向吸毒人员常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肖某、岳某、牛某某、孙某某、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7次,共计43.68克。1、2016年10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计0.5克。2、2016年10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6次,计3克。3、2016年10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计1.5克。4、2016年10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计1.5克。5、2016年10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计2克。6、2016年10月、11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计5克。7、2016年11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肖某贩卖毒品5次,计2.5克。8、2016年10月12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牛某某贩卖毒品7次,计6克。9、2016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苟某某贩卖毒品4次,计3.5克。10、2016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毒品6次,计5.6克。11、2016年11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向吸毒人员岳某贩卖毒品4次,计4克。12、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其在定西市安定区的租住屋内查获用于贩卖毒品的电子秤、剪刀等作案工具,从马一不拉黑麦身上查获手机两部,根据尚未发出的微信内容在定西市安定区招待所巷道内等九处查获毒品海洛因9小包,经称量净重8.5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视听资料,银行交易视频及截图,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43.68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系共同犯罪,马一不拉黑麦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哈塞尼辩解:他仅向马一不拉黑麦给过一次毒品数量有15克,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实。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哈塞尼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准,从马一不拉黑麦提供的放毒地点查获8.58克,从孙某某手中查获0.99克,共计9.57克能够认定。其余贩卖的未查获毒品,不能认定,被告人马哈塞尼能够认罪,无前科犯罪记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放置毒品的次数和数量不实,��实际贩卖的毒品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马哈塞尼雇佣马一不拉黑麦从临夏来到定西城区租住在私人家里从事贩毒活动,由马哈塞尼向马一不拉黑麦提供毒品,并与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贩毒。吸毒人员将钱打入马哈塞尼指定的马哈某某和马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马一不拉黑麦按照马哈塞尼的安排将毒品“埋藏”至隐秘的地点,并通过手机微信向马哈塞尼告知埋毒的位置,马哈塞尼再告知吸毒人员提取毒品,以此方式先后向吸毒人员常某某、杨某某、朱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肖某、岳某、牛某某、孙某某、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7次,计35.1克。案发后公安民警从马一不拉黑麦放置的地点查获毒品海洛因8.58克,以上合计43.68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1月24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安定区发现马一不拉黑麦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将其抓获后,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查获电子秤一台、剪刀一把、塑料袋和绳索,并根据马一不拉黑麦的交待,其受马某某的安排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9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马哈塞尼和马一不拉黑麦在定西贩毒时,先后住宿在安定区8208房间,由马哈塞尼支付房租费,期间登记用过李某身份证,留下手机号。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21日,有两个人登记住在速8酒店105房间,其中一个人没有带身份证,另一个人叫马牙某某,在22日下午他俩被警察抓走。4、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证���2016年11月17日至24日,他给手机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时,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尾号7309的银行卡和农商银行尾号8914的银行卡,三次分别打入500元,后在指定的地点取到3克毒品海洛因。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7日至24日,他通过马某某尾号8914的账户汇款购买毒品海洛因六次,其中以每克500元买了五次,以300元0.6克买了一次,共计5.6克。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他从“小马”联系购买过五六次毒品,每次300元买半克,把钱打入马某某和马某的银行账户上。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中旬,他从电话“小马”处购买过四五次毒品,每次半克。通过工商银行和信用社的银行卡打钱,然后短信告诉他取毒品地点。8、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至11月,他从临夏回民处购买过毒品,先后在户名为马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和马某某的农商银行卡打的钱,然后短信告诉取毒品地点,他共买了二十多次毒品(并出示7张存款凭条)。。9、证人张某的证言,他从手机尾号是2362的“老回回”处购买毒品五六次,通过给对方提供的户名为马哈某某和马某的银行账号上打钱之后,对方便以短信告诉他放毒品的地方。1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他从手机尾号是2362和8311的“老回回”处联系购买毒品五次,向“老回回”提供的信用社和工商银行户名分别为马哈某某和马某的账户上打钱后,共购买毒品海洛因2.5克。1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他从电话手机尾号是2362的“老回回”处购买过四次毒品,把钱打入“老回回”���供的马哈某某在农商银行账户上。每次以300元购买半克毒品。1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他把钱打入农村信用社马哈某某账户上,购买海洛因一次0.5克。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她通过手机尾号2362联系购买毒品四次,先通过银行先打钱之后,对方提供放毒品地点,每次购买0.5克。1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他通过给马哈某某账户上打钱,共取过四次毒品,每次以600元购买1克。15、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他与马某某认识后,相互留下联系电话。第二天,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定西城里去放毒品,每月工资8000元,他就答应了。他们坐车到了定西市安定区西岩路的阳光商务宾馆,马某某用李某的身份证登记��宿。第二天马某某领着他来到安定区公园路的水磨巷的一家院子里,他们租住了二楼上右边的第一间房子,并给房东付了六百元的房费,然后购置了被褥等生活用品、剪刀和黑白色的塑料袋。次日马某某领着他熟悉定西城的环境,马某某还放置了几包毒品,下午马某某就走了。晚上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毒品放到水磨巷厕所里轮胎上了,他拿到房子里打开后有十个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小包。第二天早上九点多的时候,他把毒品放置在有明显标志的地方,然后通过微信把放毒品的地点告诉马某某,当天放出去八个包。第二天早上马某某给轮胎里放了大小十五个包包,然后他就出去放置。第三天马某某又放了十七个包包。他随身带了十二个包,当他把十二个包放完之后马某某又打电话让他再放两个包包。当他放完后返回水磨巷的时候发现有人跟踪,他换乘出租车把跟他的人甩开了。后他回到家里给马某某打电话要工钱,马某某给他付了两千七百元。后马某某多次打电话让他继续放毒品,并答应给他再加两千元工钱。11月10日上午,马某某开着一辆黑色起亚轿车来到定西,在定西学校附近找到房子,马某某领他到水磨巷的租住屋内把被褥等生活用品搬过来,当天晚上马某某来到租住屋里,提着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白色的粉末状和块状混合毒品,还有一台电子秤,然后他和马某某一起分包成十七八个小包。马某某走后他用四天的时间将这些包包全部放完。之后马某某分三次送来了六七十个包,他都放出去了,马某某给了他3000元工钱。16、提取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从马一不拉黑麦的持有的vivo手机中提取一张拍摄称量毒品的照片。并在手机微信中发现有120条其放置毒品地址的信息。17、查获笔录,称量笔录、送检报告,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6年11月24日17时,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在自由街丁字路口抓获马一不拉黑麦后查获手机两部,在其租住的永定东路283号出租房内查获电子秤一台、剪刀一把、线绳、塑料袋等物。并根据手机信息提示的地点,查获毒品疑似物9小包,称量为8.58克。从吸毒人员孙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称量为0.9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2017年1月22日,抓获马哈塞尼后从其持有的oppo手机内存中提取到的甘肃农村信用社飞天卡的照片,另一部“三星”手机。18、对微信语音对话的翻译笔录,证明马一不拉黑麦的手机微信中有其与马某某相互交谈投放毒品的对话内容。19、银行卡收支明细、取款视频资料,证明工商银行户名为马龙的银行卡,在2016年11月份有大额的收支业务发生。农村信用社户名为马哈某某的银行卡,在2016年9月至11月,有300元、500元、600元、800元不等的连续进账记录。2016年11月11日,马哈塞尼在广河县农村信用社桥头分社取款9200元。20、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明马一不拉黑麦对同案犯马某某进行了辨认,对其在定西城区放置毒品的22个地点及其租住水磨巷的房屋进行了指认。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郑某、张某对被告人马哈塞尼和马一不拉黑麦进行了辨认。21、手机通话清单,证明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马哈塞尼与马一不拉黑麦之间频繁通话,马哈塞尼与各吸毒人员之间均有多次通话记录。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的基本身份信息。上述证据,取证合法,经当庭质证���够相互印证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43.68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次数和数量不实,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哈塞尼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准,仅能认定查获的9.57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哈塞尼雇佣马一不拉黑麦到定西城区从事贩毒活动中,由马哈塞尼提供毒品,马一不拉黑麦秘密放置毒品,毒资全部进入马哈塞尼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马哈塞���、马一不拉黑麦系共同犯罪,对此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的供述、查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多名吸毒者的证言、银行账户信息、手机短信、通话清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哈塞尼,马一不拉黑麦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哈塞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31年1月21日止。罚金险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马一不拉黑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险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随案移交的vivo牌手机二部、oppo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剪刀一把,均依法没收,其中四部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刘军汉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