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宏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宏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489号原告辽宁宏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俊华,房产地址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宏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找不到,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宏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依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曦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